今年,大家可以看到醫院方在講課費的合規性上的要求,諸如“以發放藥品回扣為目的的虛假講課,正式的學術會議、多個醫院多個專家參加的正式學術交流不算”、“授課費用超規范部分,以及未進行授課違規收取的費用”、“凡以學會或協會名義打款的講課費,原則上認為合規,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廠家打款、基金會打款,都認為違規”,等等。
那么,從紀檢、監管和執法部門來說,是怎么看待講課費,什么樣的講課費是不合規的呢?
不該收的“講課費”
基本案情
甲某,某公立醫院科室主任。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甲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科室持續使用特定藥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面為數名醫藥代表提供幫助。為感謝甲某的幫助,醫藥代表通過邀請其講課的方式,在甲某僅登錄講課系統掛課時而未實際進行授課等情況下先后給予甲某“講課費”25萬余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甲某收受“講課費”行為的認定問題,第一種意見認為醫務人員收受“講課費”是正常兼職行為,不構成違紀違法;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行為是違反行業規范的違紀行為;第三種意見認為,甲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對方財物,并為對方謀利,符合受賄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受賄犯罪。
釋紀說法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在主觀上有行受賄的故意。醫藥公司銷售代表為與作為科室主任的甲某搞好關系,會前往醫院拜訪甲某,在拜訪時則都會告知甲某其正在代理某種藥品,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請托甲某在科室里多使用該藥品,并為甲某安排“講課”,甲某則一般會表示知道了。可見,雙方對于將“講課費”作為甲某提高藥品使用量的答謝有著共同的明知與故意。
第二,甲某在實際上并沒有付出勞動。雖然雙方都稱是“講課”,但根據雙方所述,所謂的講課只是走個過場、一個幌子,有的是對方提供PPT甲某在科室內或對方公司講課系統內讀一下,有的是甲某登錄下系統內掛滿時長,甚至有的是醫藥代表一手操作根本不需要甲某出面等,這其中甲某并沒有付出任何的勞動,甲某不需要結合其專業技術所長事先準備相應內容,也不需要真正的提供講課服務,講課費并不是其勞務的對價,而是其作為室主任權力的對價。
第三,客觀上甲某確有為對方謀利。根據甲某所述,其作為科室主任,在科室里對門診病人在相類似藥效的藥品中多選用哪一種藥具有話語權,同時甲某作為主任,其有權向科室內的醫生對住院病人所出具的藥方提出建議,醫藥銷售代表們正是看中了甲某手中的這一權力。而在事實上,現有證據可以表明,甲某在收受對方的“講課費”后,在整個科室的用藥量上也的確或多或少的為對方謀取了利益,甲某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權錢交易。
綜上,甲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應當認定為受賄罪。
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賄罪,被海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上述“講課費”25萬余元計入受賄數額。
執紀者說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要求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廉潔自律,恪守醫德,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與其提供的各類娛樂活動。實務中,常見藥企邀請醫務人員授課,并向醫務人員支付“講課費”的情形,因“講課費”在形式上具有勞務報酬的屬性,收取“講課費”是否構成受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但不論該種行為是否構成受賄,都不應被倡導,醫務人員應嚴守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把握好與藥企、藥代的交往界限。
來源|南湖清風、醫藥代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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