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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患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發布時間:2025/10/10 16:10

為有效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衛通(2012)7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維護醫院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場所,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

二、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秩序和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如實提供與病情有關的信息,配合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三、患者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向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投訴相關資料,配合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的調查和詢問,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得有違法犯罪行為。

四、良好的醫患關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礎之上的。理想的治療效果,既要求維護患者的合法權利,也要求患者在醫療活動中承擔一定的義務。患者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得侵犯醫院員工和其他患者的權利。

(二)如實提供與疾病及診療相關的信息,不得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與事實相背的信息。

(三)配合主管醫生、護士及其他相關醫務人員的治療護理計劃和指導,當拒絕治療或不遵從指導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了解自身疾病、治療、預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項;如果不明了,應向主管醫生詢問。

(五)履行付費義務,按醫院有關規定交款。

(六)愛護醫院設施和儀器。

(七)對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物的安全負責。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十九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七、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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